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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河西里北区关于实施北京市独生子女特殊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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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河西里北区关于实施北京市独生子女特殊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公告 Empty 滨河西里北区关于实施北京市独生子女特殊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公告

帖子  滨河北区居委会 周五 三月 12, 2010 10:06 am

一、为进一步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建立和完善首都人口与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根据财政部、国家人口计生委《全国独生子女特殊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要求,公告如下:

独生子女特殊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规定,凡具有北京、市户籍,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20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

二、独生子女特殊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的对象应同时符合一下条件:
1、本人具有北京市户籍;
2、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3、女方年满49周岁;
4、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5、已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6、现无存活子女。
述条件的对象,由政府发放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扶助金。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领取特别扶助金。扶助对象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后终止领取扶助金。

三、关于享受特别扶助的申请材料
(一)申请特别扶助的对象,应当提供下列基本材料
1、本人及配偶“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
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结婚证》、历次《离婚证》或其他婚姻状况证明;
4、《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单位或社区局(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子女状况证明(指没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出具子女证明);
5、近期免冠一寸照片3张(女方一个人的);
6、公安机关出具的确认子女死亡证明(或户口薄上死亡户口注销章);生育的子女未上户口即死亡的,出具当事人本人自述的书面材料和社区局(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
7、其他有关证明。

(二)属于下列情形的,还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1992年4月1日之前收养子女的,需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入户及户籍关系证明。
1992年4月1日之后依法收养子女的,需提供民政部门办法的《收养登记证》及公安部门提供的入户及户籍关系证明。
与子女解除收养关系的,需提供解除收养关系的有效证明。
2、丧偶的,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户口薄上死亡户口注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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