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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河西里北区北京市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政策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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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  滨河北区居委会 周五 三月 12, 2010 10:39 am

(一)按照《北京市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的审核以家庭为单位,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夫妻双方分别领取特别扶助金: 1、本人具有北京市户籍;
2、女方1933年1月1日(含,下同)以后出生;
3、女方年满49周岁;
4、合法生育(或收养)一个子女或合法生育(或收养)两个子女现存活一个;
5、已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6、现存活独生子女为三级以上残疾(含三级,下同),且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智、肢残是绿本;视残是红本)。

符合上述条件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160元的特别扶助金,直至亡故(指孩子父母)或子女康复为止。
因丧偶或离异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年满49周岁、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且符合以上其他条件的,单方申请特别扶助金。

(二)关于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的申请材料

申请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的对象,应当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1、本人及配偶“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首页和本人页);
2、本人及配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正反面);
3、《结婚证》、历次《离婚证》或其他婚姻状况证明;
4、《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即单位或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子女状况证明(需注明当事人出生年月、婚姻情况、生育子女情况、现存子女残疾情况等);
5、近期免冠一寸照片3张(申请扶助对象的照片);
6、其独生子女持有的2009年市残联统一发放的标注残疾等级的第二代《残疾人证》及复印件(第一页和第二页)
7、其他相关证明。

滨河北区居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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